
中国碳市场建设背景与意义
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当前,中国已经跃升为世界碳排放最多的国家。2014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接近355亿吨,中国排放量高达97.6亿吨,位居世界第一。如何应对与日俱增的减排压力,缓解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虽然建设全国碳市场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碳市场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制度、政策、技术、数据以及能力建设作为基础,可以预期碳市场的发展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因此,决策者以比较谨慎的态度,先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试点,在经历了几年的地方试点之后,再逐步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全国碳市场建设也设定了一个从起步到试点并逐步完善的分阶段工作计划。

碳交易及其意义
碳交易指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
七大试点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18日,深圳首先启动了排放权交易所;2014年6月19日,重庆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014年8月底,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已纷纷开启碳排放权交易。
--上海示例--
第一阶段 16个行业,191家纳管企业
工业企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行业/且年CO2排放两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非工业企业: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行业/且年CO2排放一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第二阶段27个行业,近300家纳管企业
工业企业:全行业纳入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煤以上/已参加第一阶段碳排放交易试点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排放)单位
非工业企业:水运、航空、港口、机场、商业、宾馆等非工业行业/水运企业年CO2排放10万吨及以上;其它非工业行业年CO2排放一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相关政策
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队《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生态环境部正式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五规划以及气候变化专项规划
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上线
CCER管理办法
全国碳市场
全国碳市场交易覆盖范围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高能耗行业有八个,包括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2225家发电企业率先开展交易。后续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
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
配额总量: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个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全国配额总量为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之和。
分配方式:碳市场运行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企业大部分排放量都可以免费获得,目的是为了不限制企业产能增长。后续将统筹考虑地方差异和对产业发展的影响,逐步增加付费比例,最终形成全部依靠市场手段解决排放配额的分配。
MRV制度
如何保障每个企业算出来的碳排放的准确性及可比性,可以说是整个碳市场的根基。保障碳排放数据准确性及可比性的制定叫做MRV(监测、报告、核查)制度。 MRV(Monitoring、Reporting、Verification)制度建设是碳市场的基础,是实施碳交易的保障,是完成履约的前提,是碳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3.分配与登记
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 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十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4. 排放交易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5.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6.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7. 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8.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四十二条(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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